起 诉 书
被告人朱宗城,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路**号**小区**号楼。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1月10日被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被告人徐显忠,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124195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路**号**室。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4日被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10月8日被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15日被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于2019年4月26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富力又一城C区南侧底商外路边,以捡拾物品分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裴某某(女,67岁,黑龙江省人)戒指一个。
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于2019年5月3日7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南路首航超市西侧路边,以捡拾物品分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秦某某(女,63 岁,河北省人)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234.99元。
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于2019年5月5日8时许,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双桥东路嘉禾一品路边,以捡拾物品分钱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女,49岁,北京市人)项链一条,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57 元。
被告人徐显忠于2019年7月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朱宗城于2019年7月13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被告人用于诈骗的戒指;2.书证:被骗物品购买凭证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秦某某等3人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杰
附:
1、被告人朱宗城、徐显忠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5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5、随案移送:红色盒子装戒指一个;
6、无冻结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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