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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宗强盗窃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朱宗强,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6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7年1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13年5月14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0月1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宗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朱宗强驾驶摩托车到闽清县**镇**村**号**栋红砖砌成的房子里,将两台空调内机(含一台空调内机塑料外壳)和8根废旧铜管盗走并变卖,涉案物品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414元;2020年7月14日,朱宗强驾驶摩托车到闽清县**乡**村村**号的房屋附近停车后,朱宗强进入到该房屋一楼大厅将房主放置在大厅内的一捆红色塑料皮包裹的铜线和一捆黑色塑料皮包裹的铜线装入随身携带的编织袋内盗走并变卖,涉案物品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人民币1534元。被盗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948元。

2020年7月14日晚,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民警在闽清县**镇**村**号抓获被告人朱宗强,并将其带至闽清县公安局坂东派出所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释放证明书、扣押物品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现金支出凭证、发还清单、受案登记表;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刘某甲、黄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宗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指认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朱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有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朱宗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宗强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宗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宗强已全部退出赃款,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有关规定,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朱宗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宗强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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