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刑一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朱宗翔,绰号朱猛男,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洪县**镇**路居民委员会**组**号。被告人朱宗翔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1月27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宗翔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宗翔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宗翔,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宗翔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0日,张某甲(另案处理)因办理信用卡与陈某某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于次日在泗洪县归仁镇克复桥附近斗殴。次日16时许,被告人朱宗翔受张某甲纠集,与张某甲、黄某某、杜某某(均另案处理)持砍刀至约定地点准备斗殴。后张某甲得知陈某某在归仁镇归仁街“沙县小吃”店附近,遂带领被告人朱宗翔与黄某某一起乘坐杜某某驾驶的轿车至“沙县小吃”店附近寻找陈某某。被告人朱宗翔与张某甲、黄某某发现陈某某在一辆轿车内,遂持砍刀捅刺陈某某,致陈某某右臀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朱宗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宗翔的供述和辩解;
5.泗洪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所作的鉴定书;
6.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宗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宗翔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二人以上实施的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宗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朱宗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宗翔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耀阳
二○二一年二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朱宗翔现羁押于泗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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