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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宗芬容留他人吸毒)(公开版)_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19〕1395号

被告人朱宗芬,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4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巷**楼**号,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小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0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1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2014年12月1日,被告人朱宗芬因贩卖毒品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二个月。2015年6月3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宗芬2010年9月10日至2012年6月27日在莲湖区戒毒专科医院戒毒;2016年4月13日至2018年11月26日在陕西省女子戒毒所戒毒。

本案由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宗芬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17时、2019年10月15日13时30分、2019年10月16日17时,被告人朱宗芬先后三次在其居住的渭水欣居住宅小区8号楼18层小梅家(待查)购买海洛因300元、150元、50元,在12号楼14层12室自己家,三次容留朱某某(朱宗芬妹妹)采取烫吸方式吸食毒品海洛因。经现场毒品检测,朱宗芬、朱某某的尿检结果均呈阳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户籍证明;

3.辨认笔录;

4.现场检测报告书;

5.证人证言;

6.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朱宗芬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宗芬系累犯,鉴于其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拘役四至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瑞利

2020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宗芬现羁押于西安市安康医院。

2.案卷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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