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朱宝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肖承浩,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97********,汉族,大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卜长福,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大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831989********,硕士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811989********,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04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镇**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社区居委会**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某丙,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27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年6月4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同年7月29日经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涉嫌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被告均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开始,赌博网站代理“bingo”等人通过被告人肖承浩联系上被告人朱宝平让其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之后,被告人朱宝平找到被告人卜长福、王某甲共同搭建“易付宝”作为第四方支付平台,该平台通过接口文件将号商提供的支付宝等账号以二维码形式呈现在赌博网站上供参赌人员扫码充值。其中,被告人肖承浩为被告人朱宝平提供部分赌博网站及号商资源,被告人卜长福、王某甲分别负责该平台的聚合技术和踢踢支付技术的研发及维护。
期间,被告人朱宝平在福建省莆田市正荣财富中心C幢2019室成立工作室,雇佣多名被告人通过“易付宝”平台为赌博网站的充值订单进行对账转账、客服联系等。其中,王某丙(另案处理)系技术及管理人员。曾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陈某丁、许某某(均另案处理)系财务人员,负责赌博网站资金流水的统计、对账转账。王某丁、张某甲、李某甲、熊某某、周某某、韩某丙(均另案处理)系客服人员,负责核对充值订单及补单。
期间,被告人卜长福和池某某共同在福建省莆田市正荣财富中心D幢1709室成立了“易聚合平台”技术工作点。其中被告人卜长福负责平台技术开发和维护,被告人池某某负责行政后勤。被告人庄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统计后台数据、对账转账。被告人陈某乙、陈某丙、廖某某为客服人员,负责回答客户软件使用问题。
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等人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金绿广场1303B室成立了“踢踢支付平台”技术工作点。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负责技术开发,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吴某某负责软件测试、开后台账户,被告人卢某某负责部分财务支出及后勤。
期间,被告人肖承浩伙同丁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檀香山小区2幢1905房间成立工作室,为被告人朱宝平提供大量用于结算的银行卡、支付宝账户及介绍赌博网站资源。
2019年1月28日至2019年4月26日期间,被告人朱宝平、卜长福、池某某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622803776元,被告人朱宝平获利至少1245607.55元,被告人卜长福、池某某获利至少622803.776元。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至少587610500元,获利至少1175221元。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肖承浩及丁某某为赌博网站结算资金人民币303678364元,获利至少303678.364元。
徐某某于2019年2月份在其位于乐清市乐城街道的家中通过手机在太阳城赌博网站上赌博。
2019年4月27日,被告人朱宝平在福建省厦门市均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肖承浩在湖南省娄底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卜长福、池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廖某某、庄某某在福建省莆田市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陈某甲、吴某某在福建省泉州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治安调解协议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冻结申请反馈信息、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汇款单、执法暂扣款票据、客户回单、搜查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梁某甲、张某乙、梁某乙、徐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情况说明;
3.被告人供述与辨认: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丙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韩某丙、周某某、张某甲、李某甲、许某某、韩某甲、曾某某、韩某乙、王某丁、熊某某、王某丙、李某乙、卜某某、陈某丁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提取笔录、检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视频、远程勘验视频、数据提取视频、U盘、手机及电脑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王某甲、刘某某、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明知是赌博网站,仍为其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陈某乙、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王某甲、刘某某、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钱晓福
附:
1.被告人朱宝平、肖承浩、卜长福、池某某、王某甲、刘某某、王某乙、卢某某、陈某甲、吴某某、庄某某、廖某某、陈某乙、陈某丙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侦查卷拾壹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拾贰份。
4.量刑建议书壹佰壹拾贰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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