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朱家凡,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2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乡**村民委**村**号。曾因犯抢夺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14年9月2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7月12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1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7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4月8日刑满释放;又因犯抢夺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8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家凡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朱家凡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谷埠街国际商城灵星网吧167号桌上,趁被害人韦某某所之际盗走其手提包,包内有一只卡西欧手表以及被害人身份证件、合同书,后朱家凡将该手表销赃。
2、2019年10月28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朱家凡在广西柳州市柳南区飞鹅二路23号荣兴大厦新桂网吧818号机桌上,趁被害人杜某某之际将其苹果手机(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920元)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家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家凡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家凡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韦艳琴
代检察员:莫 力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家凡现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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