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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家明、朱味味、王成销售伪劣产品案)_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1953号

被告人朱家明,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朱味味,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6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住浙江省宁海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王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住浙江省天台县**街道**村**号。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12月23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本院由宁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宁海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初,被告人王成将片种猪肉运到宁海,告知被告人朱家明可以提供片种猪肉货源,朱家明同意并在市场上将片种猪肉冒充普通鲜猪肉予以销售。宁海市场上的其他猪肉商贩知道朱家明有片种猪肉货源后即要求从朱家明处进购销售。后由被告人朱家明将其他猪肉商贩的需求告知王成,被告人王成按照需求从屠宰场购买片种猪肉运到宁海交付给猪肉商贩,猪肉商贩将片种猪肉款付给朱家明、朱味味,被告人朱家明从中赚取一定差价后付款王成,被告人朱味味帮助被告人王成、朱家明进行记账、转账。2019年8月9日至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通过上述方式向蔡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孙某某、张某丙、应某某、林某某、陈某甲、张某丁、陈某乙、朱某某、陈某丙、王某甲、陈某丁等15人(均另案处理)提供片种猪肉共计金额150万余元人民币,上述猪肉商贩将金额150万余元人民币的片种猪肉冒充普通鲜猪肉在宁海市场上鲜销给普通消费者。期间,被告人朱家明从王成处进购片种猪肉金额近15万元,并将片种猪肉冒充普通鲜猪肉在跃龙市场238号摊位上销售给普通消费者。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成将片种猪肉运到宁海县跃龙街道烈士园林路边时被宁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对被查获的35片种猪肉进行检验,其中8片种猪肉中氧氟沙星被检出,该8片种猪肉中有2片磺胺类超标,判定为不合格。

被告人王成于2019年12月23日向宁海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部分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账本、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

2.证人李某某、王某甲、宋某某、王某乙、赵某某、姜某某、吴某某、钱某某、季某某、杨某某、李某某、娄某某、屈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明知他人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片种猪肉冒充普通鲜猪肉在市场上进行鲜销,为他人提供货源或自行销售,累计销售金额达165万余元人民币,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剑峰

检察官助理:严维婷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朱家明、朱味味、王成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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