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宾才,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41969********,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镇**村**组,2009年1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原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4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永州市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15年6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5年6月18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2015年6月25日,朱宾才因患有重大疾病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朱宾才因患有重大疾病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6日,朱宾才因患有重大疾病经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3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12日,朱宾才因患有重大疾病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由宁远县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2019年12月17日,朱宾才因盗窃罪被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在永州监狱服刑。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本案,朱宾才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解回再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宾才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6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9日至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5年7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7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3日至2017年3月12日,被告人朱宾才先后在永州市零陵区、冷水滩区各居民小区内,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剪断电线、打火发动等手段,盗窃摩托车、助力车七辆,总计价值人民币2599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6月3日凌晨,朱宾才窜至零陵区神仙岭路一居民房,将被害人阳某某停放在房门口的一辆黑色助力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40元。
2.2015年11月20日凌晨,朱宾才伙同唐某甲(外号“**”,另案处理)窜至冷水滩区**路名门世家后面的**小区,将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红色南雅牌女式摩托车(车架号:LAYTCJ3A7EY835730)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600元。当晚,朱宾才伙同唐某甲又窜至冷水滩区通化****公司小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车牌号:湘******,车架号:LSRHDMZ59FB300741)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0元。
3.2016年11月26日凌晨,朱宾才窜至冷水滩区**街**号(河东南华大酒店后面)的居民楼,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楼下过道的一辆红色摩托车(车架号:LC6TCJ3Y20033318)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630元。
4.2017年1月31日晚,朱宾才窜至冷水滩区**路**小区的居民楼里,将被害人唐某乙的儿子潘某某停放在自家楼梯间里的一辆黑色女式助力摩托车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助力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250元;随后又在同一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乙停放在自家楼梯间的一辆紫色女式摩托车(车架号LS2TCAKS562CT5063)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772元。
5.2017年3月12日凌晨,朱宾才窜至冷水滩区**小区,将被害人桂某某停放在楼梯间的一辆女式黑色豪爵牌摩托车(车牌号湘******,车架号LC6TCJ3Y0C0050117)盗走。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100元。
被告人朱宾才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抓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摩托车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南雅摩托车合格证、摩托车注册信息、购买收据、结核病检验单、诊断证明书、情况说明、收款证明、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关于同意将罪犯朱宾才解回再审的函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段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阳某某、陈某某、袁某某、刘某某、唐某乙、张某乙、桂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朱宾才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唐某甲、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零陵区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冷水滩区价格认证与信息监测中心的价格鉴定结论书;6.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等笔录;7.光碟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宾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宾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单独或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摩托车或助力摩托车共计7台,价值人民币2599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宾才被判有期徒刑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宾才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宾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宾才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朱宾才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引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宾才现羁押于永州市零陵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4册,检察内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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