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安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朱富康,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住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镇**村**组,现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村;因涉嫌诈骗罪,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2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富康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富康伙同同案人刘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1月至12月间,谎称能够搭建网络赌博线路,骗取被害人汪某某的信任,后以需要缴纳押金、激活费用、提升额度等款项为借口,并假冒平台经理、会计师、顾问等身份,骗取被害人汪某某多次银行转账人民币35万元。因被害人汪某某一直未能使用该线路,发觉被骗后报警。
被告人朱富康于2020年1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银行卡六张、手机二部等物品;
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证实等相关材料;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富康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富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富康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富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富康六年以上八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湘濒
2020年5月7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朱富康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5、涉案物品:光盘1张、银行卡6张、手机SIM卡1张、平板电脑1台、lenovo一体电脑1台、手机2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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