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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小利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二部刑诉〔2020〕229号

被告人朱小利,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江堰市人,户籍所在地:都江堰市**镇**社区**组。2017年6月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以其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利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8月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4日12时30分许,刘某某在彭州市境内将毒资500元以微信方式转账给被告人朱小利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随后,朱小利将甲基苯丙胺0.41克贩卖给刘某某后被彭州市公安局民警挡获,民警从朱小利的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五包(共净重:1.87克)。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电子证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小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利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小利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小利在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毒品类犯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对其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小利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桑宗林

                                2020年8月11日

 

 

附项:

1.被告人朱小利现羁押在成都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二册,提讯证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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