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连检二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朱小撒,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被告人朱小撒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15日经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撒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1月16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朱小撒酒后因感情纠纷在东海县**镇**村被害人马某某(殁年49岁)家中,用锤子砸击马某某头部致其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马某某系被具有弧形边缘的钝器多次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朱小撒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朱某甲、李某甲、朱某乙、倪某某、韩某某、朱某丙、朱某丁、王某甲、王某乙、朱某戊、朱某己、李某乙、朱某庚、陈某某、朱某辛、朱某壬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朱小撒供述和辩解;
4. 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东公物鉴(病理)字[2020]1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东公物鉴(法物)字[2020]220768号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5. 东海县公安局制作的东公(刑)勘[2020]694-1、694号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6.通话音频、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撒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撒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小撒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怀伟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朱小撒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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