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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小某故意伤害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942号

被告人朱小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30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镇**街**路**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7日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于2015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5日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于2018年6月15日被浙江省永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9日22时许,被告人朱小某在本区**街道**路**号一间房屋内因打牌琐事与被害人尹某某发生争吵,随后朱小某使用茶具击打尹某某的头面部,并与对方扭打在一起,致使尹某某头面部创伤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损伤。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的伤势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朱小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接受证据清单、通用门诊病历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门诊医疗证明书、门诊病历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马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及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小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鉴定书;

6.检查、辨认等笔录:刑事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小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涛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朱小某现羁押于温州市鹿城区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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