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江检刑诉〔2019〕79号
被告人朱小进,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3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省荆州市监利县,住监利县**乡**村**号,2007 年11 月9 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 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2012 年8 月24 日因犯盗窃罪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2015 年3 月31 日因犯盗窃罪被荆州市公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5 年8 月13 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2018 年3 月12 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日被江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2019年4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陵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江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小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9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8 年08 月29 日中午13 时许,被告人朱小进流窜至江陵县人民医院住院部10 楼1006 病房,趁受害人董某某熟睡之机,将放在桌子上一部金色华为手机及放在床头手提包(包内有3000元现金等物)一个盗走,然后将手提包丢弃在住院部10 楼楼梯间处,受害人董某某被盗窃现金3000元和手机一部,被盗财物总价值6038 元(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3038 元)。
2.. 2019 年02 月24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朱小进流窜至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医院一楼儿科104 病房,趁受害人孔某某熟睡之机,将受害人一部金色苹果手机盗走。经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孔某某被盗窃手机价值1000 元。
3.. 2019 年02 月24 日凌晨3 时许,被告人朱小进流窜至潜江市江汉油田广华医院,趁受害人孙某某熟睡之机,将受害人一个红色手提包(包内有800元现金)盗走,然后将红色手提包 丢弃在医院花坛,受害人孙某某被盗窃现金800元。
4. 2019 年02 月28 日08 时许,被告人朱小进流窜至江陵县郝穴大市场,将受害人黄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荣耀V9 手机盗走。经江陵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受害人黄某某被盗窃财物价值450 元。
综上,被告人朱小进盗窃作案四起,涉案金额合计848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窃手机图片;2.书证:受案、立案、身份材料、前科材料、追缴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宋某某、熊某某等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孔某某、孙某某、黄某某、董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小进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被盗手机的鉴定结论;7.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8.视听资料:被盗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小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小进流窜至医院、公共场所,采取趁人不备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系累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小进在归案后,被追缴1646元。依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小进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0元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昌虎
2019年7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江陵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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