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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少雄、钟海青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19〕1089号

被告人朱少雄,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6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海青,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街道**村委**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少雄、钟海青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朱少雄在惠东县平山街道三联村红绿灯路口附近一大型广告牌、南湖公园、大岭街道新屋仔等地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被告人钟海青、吸毒人员朱某某和贩卖一次毒品甲基苯丙胺给蔡某某、魏某某。期间,钟海青通过手机微信转账毒资给朱少雄,朱少雄则将相应份量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放在指定的位置,如平山街道三联村红绿灯路口附近一大型广告牌或者南湖公园等地,由钟海青自行取走毒品。钟海青在向朱少雄购得毒品甲基苯丙胺后,又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郑某某、曾某某(外号“火星”)、钟某某等吸毒人员,并带上述吸毒人员到朱少雄放置毒品的位置取走毒品。

2019年7月13日14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大岭街道大岭交警中队对面一路口抓获钟海青。同年8月22日17时许,公安机关在惠东县平潭镇谭公管理区“乌石古”公路边一间沙场门前抓获朱少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少雄、钟海青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多次贩卖给多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惠静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少雄、钟海青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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