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开检一部刑诉〔2020〕502号
被告人朱尧东,男,1994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被告人朱尧东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2018年4月6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尧东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尧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尧东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尧东在其同事被害人宋某某租住的本市江宁区**街道**路**号**街区**栋**室内,趁被害人宋某某醉酒熟睡之际,窃得其黑色钱包内现金人民币1100元。
2020年11月23日被告人朱尧东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尧东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尧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尧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尧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尧东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成华
检察官助理 王飞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尧东现羁押于南京市江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