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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岩诈骗案)_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朱岩,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江苏省淮安市**镇**村**组**号,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人朱岩曾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1月29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14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岩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20年2月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7日、12月5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补侦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3日将案件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朱岩谎称自己是中铁八局工作人员,以能帮助被害人家小孩上学、帮助销售商品、介绍工程等为由,先后从各被害人处骗取人民币3万余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被告人朱岩称能帮被害人何某某的小孩至淮安市繁荣小学上学,以需请客、送礼、吃饭为由,骗取何某某通过张某某的微信账号分两次转给其人民币共计7000元。

2.2018年9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朱岩称能帮被害人张某某销售酒,以需请客、吃饭为由,骗取张某某多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4850元。

3.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朱岩称能为被害人卢某某夫妻介绍工程,以需送礼、请客、吃饭为由,骗取被害人卢某某夫妻多次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5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张某某、卢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岩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电子数据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岩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岩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岩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岩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莉莉  

2020年2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岩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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