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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希贪污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新检刑诉〔2020〕392号 

被告人朱希,女,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4********,汉族,大专文化,原无锡市新吴区**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人员,住无锡市新吴区**街道**都**-**室(户籍在无锡市新吴区**街道**社区**路**-**号)。被告人朱希因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当日由无锡市公安局新吴分局执行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希涉嫌贪污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朱希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希,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希利用担任无锡市新吴区**街道(镇)民政科工作人员的职务之便,在负责民政补助资金申请和发放的过程中,采取截留、虚报困难残疾人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物价补贴、低保金补助补差、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助金、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补差、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等民政资金的方式,贪污公款共计人民币158008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4年至2018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的过程中,以困难残疾人的名义申请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共计人民币690000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资金占为己有。

2. 2014年6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民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明知董某某、王某某等8名民政补助对象已经死亡,仍以上述8人的名义多次申请民政补助资金共计人民币391187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资金发放至其本人或其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

3.2014年12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的过程中,明知周某甲、刘某某、邹某某、周某乙4名残疾人不符合申报条件,仍以上述4人的名义申请残疾人养老保险补贴共计人民币60051元,后通过代签冒领、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等方式,将上述补贴款占为己有。

4.2019年1月,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春节在乡老复员军人补差的过程中,明知虞某某、张某某2人已死亡,仍以上述2人名义申请2018年1月至12月的补差款共计人民币43896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补差款发放至其本人所控制的银行账户。2019年春节前,被告人朱希以发放虞某某2018年1月至3月补差款的名义给虞某某家属6294元现金、以发放张某某2018年1月至7月补差款的名义转账给张某某家属6986元,将剩余的30616元占为己有。

5.2014年9月,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低保家庭调整补助标准后的低保补助金补差过程中,以低保家庭名义申请2014年4月至8月的低保金补助补差款共计人民币79170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补差款发放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后占为己有。

6. 2015年9月和2017年3月,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调整补助标准后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差过程中,以在乡老复员军人遗属的名义申请2015年4月至6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补差款共计人民币23160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方式将上述补差款发放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

7. 2015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物价补贴的过程中,以低保家庭等民政补助对象的名义申请物价补贴共计人民币276900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物价补贴资金发放到其本人或其所控制的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

8. 2017年3月,被告人朱希在负责申请和发放2017年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助的过程中,以低保家庭和孤儿的名义申请两节期间城乡困难群众节日补助共计人民币29000元,后通过篡改银行电子发放清单的方式,将上述补助款发放至其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朱希被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工作人员带至无锡市雪浪苑管理中心采取留置措施。归案后,被告人朱希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朱希家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02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新吴区监察委员会提供的朱希户籍信息证明、干部档案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困难残疾人春节一次性慰问补助等补助发放文件、发放清单、会计凭证、付款申请单、发放表、银行流水等书证;

2.证人袁某某、惠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希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民政补助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  宁

检察官助理:张润梅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朱希现羁押于无锡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随案移送的赃款人民币1025000元;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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