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朱平,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121198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出生地江苏省南京市,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街道**镇**路**号。被告人朱平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23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平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被告人任飞,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021978********,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枞阳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马鞍山市花山区**路**村**栋**单元**室。被告人任飞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日被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0日被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任飞因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逮捕。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平、任飞涉嫌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5日至2020年2月29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份,被告人朱平伙同唐某某(另案处理)租用马鞍山市雨山区**底商**号门面房经营一无名足疗店,容留程某某、鲁某某等人以150元或200元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从卖淫款中抽成50元或60元,再由朱平与唐某某平分。
1.2019年7月21日凌晨2时左右,在**底商**号门面房的无名足疗店内,程某某与鲍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在**底商**号门面房的无名足疗店内,程某某与付某某以1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7月21日22时许,在**底商**号门面房的无名足疗店内,程某某与侯某某以2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4.2019年7月20日22时许,在**底商**号门面房的无名足疗店内,鲁某某与石某某以15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019年10月7日,被告人朱平租用本市雨山区**村门面房**公寓**和**两个房间,容留王某甲和王某乙以400元至600元不等价格从事卖淫活动,并与卖淫人员约定所得卖淫款五五分成。同时朱平以每日100元价格雇佣被告人任飞为其望风、招揽、接待客人,并提供任飞一部工作手机,用于监督卖淫人员及时将嫖资转账给朱平。
1.2019年10月12日晚,在**公寓**房间内,王某乙与徐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2.2019年10月12日晚,在**公寓**房间内,王某乙与许某某以4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3.2019年10月12日晚,在**公寓**房间内,王某甲与杨某某以600元的价格发生卖淫嫖娼行为。
被告人朱平、任飞于2019年10月12日被传唤归案,到案后被告人任飞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5部、小卡片250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王某甲、王某乙、严某某、徐某某、胡某某、许某某、杨某某、唐某某、朱某某、程某某、鲁某某、付某某、鲍某某、侯某某、石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平、任飞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电子数据:财付通交易流水、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平、任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平、任飞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平、任飞系共同犯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被告人朱平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被告人任飞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被告人朱平、任飞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任飞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平、任飞均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朱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对被告人任飞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宝强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朱平、任飞现被羁押于马鞍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0页);
3.涉案物品手机5部、小卡片250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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