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广义盗窃案)_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2157号 

  被告人朱广义,男性,199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1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住深圳市宝安区****宾馆**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8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8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广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朱广义在本市福田区**街**栋**房集体宿舍趁同事去上班,将被害人黄某某放在床上的一个双肩包,内有现金人民币600元,一个黄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50元)、一块手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00元)、两部苹果手机(价格无法鉴定)盗走。2019年8月8日,被告人朱广义在深圳市宝安区**镇**宾馆**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广义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勘查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广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义无视国家法律,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广义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且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朱广义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广义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柳帆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朱广义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内附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