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朱广维,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2197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住天津市武清区**街**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2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广维涉嫌诈骗罪、重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5日重新向本院移送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广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清区南蔡村镇等地,谎称出售名下楼房,通过捏造虚假姓名、虚假士官证等虚假身份,以需要定金、加钱能挑选地下室等为名,先后诈骗被害人牛某某、陈某某、符某某等8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212万元。
2019年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广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武清区东蒲洼街道盛世郦园小区等地,通过捏造虚假姓名、编造虚假理由等方式,以借款为名,诈骗被害人孙某甲人民币1万元,诈骗被害人孙某乙人民币2万元,诈骗被害人刘某甲人民币2万元。
2018年5月3日,被告人朱广维捏造虚假姓名,并以该假身份与被害人刘某乙在武清区石各庄镇梁各庄村举办婚礼,并以夫妻身份在武清区共同生活18个月左右。被告人朱广维已在1994年10月25日与刘某丙在武清区登记结婚,目前仍然处于婚姻存续期间。
被告人朱广维后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朱广维诈骗的钱财已被其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牛某某、陈某某等人陈述;2.证人冯某某等人证言;3.银行卡交易明细、房屋买卖合同等书证;4.辨认笔录等;5.视听资料光盘5张;6.被告人朱广维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广维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广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广维有配偶而又与他人重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广维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朱广维多次诈骗,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广维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广维诈骗罪,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广维重婚罪,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燕辉
检察官助理 郭文鹏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朱广维现羁押在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换押证》1份、光盘5张、婚礼礼簿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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