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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庆祝盗窃案)_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523号

被告人朱庆祝,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九江市**县**乡**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3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庆祝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凌晨7时许,被告人朱庆祝从国贸广场窜至王府井购物中心负一楼地下停车场,后窜至商场一楼,进入爱钻坊珠宝店进行盗窃,盗走店内两个黑色箱子(价值5000元,内含钻石模型、戒指模型、工具),得手后返回国贸广场负一楼地下停车场休息,在返回的途中被告人捡了一套保安制服并购买了一根短撬棍用于下一步作案。6月5日晚上22时许,被告人朱庆祝在负一楼消防通道逗留至6月6日0时许,从负一楼消防通道窜至一楼六福珠宝店门口,进入店内用自己随身携带的作案工具撬开店内的珠宝展示柜,并将展示柜的珠宝盗出放在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内,待黑色布袋装满之后,被告人在附近CASSILE店内盗窃一个深色的行李箱(价值699元),随后返回六福珠宝店继续行窃,继而将剩下的展柜撬开并将展柜内的珠宝盗出放在偷来的行李箱内,待行李箱装满后离开盗窃现场,在离开的过程中经过CASSILE店又盗走一个深色的行李箱(价值699元)并将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布袋放置行李箱内。 

被告人朱庆祝将六福珠宝店内两排展柜内黄金首饰全部盗走后,于6月6日上午乘汽车逃回九江都昌老家,并将所盗黄金首饰藏匿在其家中二楼卧室,被抓获时所盗黄金首饰全部被南昌市公安局青云谱分局依法扣押。经鉴定,六福珠宝店内被盗物品价格为人民币238404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现场照片等书证;

2.证人姜某某、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某、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庆祝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庆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庆祝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庆祝有期徒刑十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瑶

2020年8月18日

附:

    1.被告人朱庆祝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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