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城检二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朱康德,曾用名朱康勇,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雎宁县**镇**村**号,现住德州市德城区**花园小区**号。2009年7月10日因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4月28日因寻衅滋事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8年5月8日殴打他人被德州市公安局陵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元;2019年3月9日因殴打他人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金壹仟元。因涉嫌保险诈骗,2020年6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因犯保险诈骗罪,2020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运河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康德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朱康德驾驶鲁******路虎牌汽车发生事故后未报保险公司,自行到维修厂维修拆解后发现车辆零件损坏严重,便将车辆简单维修后开走。同年12月18日下午,朱康德为获得保险理赔金,驾驶该汽车至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道**庄**市场附近,故意将汽车撞向路中间护栏,伪造交通事故现场,将已经损坏的汽车零部件从汽车后备箱拿出,放置在汽车下面,并故意用脚踹车未完全损坏的部分零部件,后向交警队事故科和保险公司报案,事故车辆被德州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拖走进行维修。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与德州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拆检定损认定价格为1067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德州吉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上述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康德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康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理赔金106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春峰
检察官助理:李澜
2020年9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康德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涉案款物一宗,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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