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康胜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康胜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20年1月27日的晚上,被告人朱康胜五次窜入本市楚门镇胡新工业区台州恒宇阀门有限公司内,拉门进入厂房,趁无人注意之际,搬走地上的电动机或拆解机床上的电动机,共窃得德东牌三相异步电动机25台(经认定,价值人民币3850元),并将其中的13台电动机销赃给楚门镇小龙王村的郑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多元。
2020年1月29日,公安民警在楚门镇**工业区**路附近抓获被告人朱康胜。案发后,公安民警在郑某某处扣押了13台电动机,已发还被害人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核查、全国常住人口信息、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监控截图、照片、视听资料制作说明、情况说明、证明;
2.证人郑某某、王某某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害人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康胜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
7.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康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康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康胜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汾
附:
1.被告人朱康胜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3张(1张卷外)、情况说明2张、郑某某通知书1张及询问笔录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6.随案移送扳手三把、蓝色的布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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