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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建、朱文文等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案)_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公诉刑诉〔2019〕120号

被告人朱建,男, 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朱文文,男, 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6********,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曾用名张某丁,男, 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镇**村委**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 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81984********,侗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乡**村**组。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 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洪江市**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洪江市,住湖南省洪江市**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洪江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2019年6月28日被洪江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洪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朱文文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5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文文自2016年始起在黔城镇牛头湾菜市场经营“***河鱼馆”,专门从洪江市**镇周边渔民手中收购河鱼运至黔城镇销售,从中赚取差价。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步垄断**镇周边的河鱼市场,形成了相对固定的供货渠道以及相对稳定的收鱼价格。

2019年5月下旬,洪江市黔城镇人危某甲、**镇人王某某(系危某甲表哥)合伙开始到黔城镇牛头湾市场做贩鱼生意,由王某某从**镇周家溪村等地的渔民手中收购河鱼运至黔城镇牛头湾市场,危某甲在市场摆摊销售。由于王某某从渔民手中收购鱼的价格略高于被告人朱文文收购的价格,部分渔民遂将鱼贩卖给王某某。被告人朱文文发觉自己在**镇的河鱼货源供应减少,且收购价被抬高,影响了生意收入,遂邀伙被告人朱建等人一起去找危某甲等人谈判,意欲让危某甲、王某某放弃沅河收鱼市场或直接到其手里进货购鱼。

2019年6月7日下午,被告人朱文文电话邀约其弟被告人朱建一同前往**镇找危某甲、王某某谈判。在**镇街上“乡村超市”门口谈判时,被告人朱文文提出要危某甲不要再来沅河收鱼,或者直接从其手中进货购鱼,危某甲不同意,认为收鱼和渔民卖鱼都是各自的自由。被告人朱建见状,就冲到危某甲面前,将正在喝的红牛饮料罐(铁质)直接砸到危某甲脖子上,并出言威胁。危某甲被打后,迫于压力,口头上答应以后到被告人朱文文那里进货,随后双方各自离开。之后几天,危某甲并未到被告人朱文文那里进货购鱼,继续由王某某在沅河周边从渔民手中收鱼运至黔城市场贩卖。

2019年6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建、朱文文请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肖某某在黔城商贸城小江餐馆吃饭,期间被告人朱文文向张某甲、杨某某、肖某某讲了他与危某甲、王某某等人发生矛盾的事情。6月13日中午12时30分许,被告人朱文文趁王某某、危某甲正在黔城镇牛头湾市场鱼摊卖鱼,便电话邀伙被告人朱建、被告人朱建邀伙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一共五人来到危某甲和王某某鱼摊前,被告人朱文文要求危某甲、王某某不要再去**镇收鱼,王某某当即表示不同意,被告人朱建厉声质问王某某是否硬是要去沅河收鱼,王某某讲生意各做各的,坚持还要去沅河收鱼,被告人朱建遂一脚踹在了王某某胸口,王某某险些仰面倒地,此时王某某上前和被告人朱建扭打,被告人朱文文、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上前帮朱建的忙,或拳打、或脚踢殴打王某某、危某甲,双方扭打在一起,在扭打过程中,王某某用自己的钥匙戳破了被告人朱建右侧头皮和被告人张某甲左手上臂,由于被告人一伙人多势众,王某某、危某甲二人很快不敌,被朱建、朱文文等五人四处追打,王某某被被告人一伙追打至张某丙鱼摊旁时,不慎摔倒,此时地上刚好有一把破鱼用的菜刀,王某某想捡起菜刀还击,但被被告人朱文文强压在地,动弹不得,被告人朱建上前抢王某某手中的菜刀,并朝王某某头部猛踩一脚,王某某遭袭后双手护头,被告人朱建乘机抢走菜刀挥刀朝王某某猛砍一刀,致使王某某右手被齐腕砍断,并致王某某的右侧头部和右侧肩部受伤。由于用力过猛,菜刀脱手掉落在地,被告人朱建从地上捡起菜刀,欲继续砍王某某,被怕事情闹大的被告人朱文文将刀抢走。经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王某某身体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朱建打110电话报了警,并称将前往洪江市人民医院处理伤口,公安机关在洪江市人民医院将在医院等待的被告人朱建、朱文文、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五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书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通话详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危某甲、张某乙、危某乙、张某丙、汪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建、朱文文、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洪江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录像、图像侦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朱文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建、朱文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忠国

2019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建、朱文文、张某甲、肖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洪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检察卷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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