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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建中受贿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9〕1981号

被告人朱建中,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231975********,汉族,研究生文化,九三学社社员,原昆山市**医院心血管内科主任,住**镇**居**号楼**室(户籍所在地昆山市**镇**苑**幢**室)。被告人朱建中因涉嫌受贿罪,2019年9月2日,被告人朱建中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9月6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当日由昆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高元林,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潘乃运,江苏海联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中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高元林、潘乃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建中在担任昆山市**医院心血管内科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利用对心血管内科(以下简称:心内科)增加或替换医用耗材品种以及特需、临时购买医用耗材的申请管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上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樊某某(另案处理),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倪某某(另案处理),江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和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忻某某(另案处理),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销售洪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257580元,并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分述如下:

(一)被告人朱建中收受上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股东樊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52500元

樊某某是上海**医疗器械销售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和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两家公司代理了*甲品牌的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以下简称:*甲支架)、快速交换球囊扩张导管(以下简称:*甲球囊)和一次性使用血管内抽吸导管(以下简称:*甲抽吸导管)等医用耗材,并在昆山市**医院心内科使用。为了得到被告人朱建中的照顾及帮助,让昆山市**医院心内科能够继续使用和多用其代理*甲品牌的产品,2017年1月的一天,樊某某与朱建中在昆山市**苑约定,昆山市**医院心内科每使用一个*甲支架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200元,每使用一个*甲球囊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500元,每使用一个*甲抽吸导管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500元。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朱建中分六次收受樊某某所送的财物,总计人民币452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1500元;

2.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1000元;

3.2018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6000元;

4.2018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00000元;

5.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居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87000元;

6.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居收受樊某某所送的人民币97000元。

(二)被告人朱建中收受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股东倪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230080元。

倪某某是苏州**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大股东,该公司代理了*乙品牌的药物洗脱冠脉支架系统(以下简称:*乙支架)等医用耗材,并在昆山市**医院心内科使用。为了感谢朱建中能继续使用*乙的产品,避免朱建中更换其代理的*乙产品,2017年1月的一天,倪某某与朱建中在昆山市**苑约定,昆山市**医院心内科每使用一个*乙支架就给予销售额10%的贿赂,即每使用一个支架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38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9月),后因*乙支架降价,改为每使用一个*乙支架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328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2月)。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朱建中分五次收受倪某某所送的财物,总计人民币23008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苏州市某酒店收受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2780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其位于昆山市**医院办公室收受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726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酒店收受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73140元;

4.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宾馆收受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50500元;

5.2019年3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饭店收受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6400元。

(三)被告人朱建中收受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忻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404500元。

忻某某是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和江苏**医疗器械贸易有限公司负责人,上述两家公司代理了上海**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洗脱钴基合金支架系统(以下简称:*丙支架)和PTCA球囊扩张导管(以下简称:*丙球囊),并在昆山市**医院心内科使用。为感谢被告人朱建中让昆山市**医院心内科多用和继续使用其代理品牌的产品,2017年的一天,忻某某与朱建中约定,昆山市**医院心内科每使用一个*丙支架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000元,每使用一个*丙球囊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500元。2018年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朱建中分七次收受和索要忻某某所送的财物,总计人民币404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85500元;

2.2018年6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8500元;

3.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小区门口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71000元;

4.2018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以报销发票的名义向忻某某索要18000元,后由杨毕家在昆山市**医院代忻某某送人民币18000元;

5.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居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8000元;

6.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居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66000元;

7.2019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苑收受忻某某所送的人民币47500元。

(四)被告人朱建中收受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销售洪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70500元

胡某某是江苏**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某某是该公司的销售。该公司代理了山东**医疗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药物涂层支架系统(雷帕霉素)(以下简称*丁支架),并在昆山市**医院心内科使用。胡某某为了维持和被告人朱建中的关系,得到被告人朱建中的照顾及帮助,让昆山市**医院心内科多用和不替换他代理品牌的产品,2017年9月的一天,胡某某与朱建中在**宾馆约定,昆山市**医院心内科每使用一个其代理的*丁支架就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500元(2017年8月至2018年10月),后因*丁支架降价,改为每使用一个*丁支架给予朱建中人民币1000元(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2018年2月至2018年5月,朱建中分两次收受胡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65000元。后胡某某让洪某某负责昆山市**医院的业务和给朱建中送钱,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朱建中先后5次收受洪某某所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055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8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饭店收受胡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0000元;

2.2018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路的**咖啡店收受胡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5000元;

3.2018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饭店收受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34500元;

4.2018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饭店收受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2000元;

5.2019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苏州市**酒店收受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29000元;

6.2019年2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酒店收受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

7.2019年4月的一天,被告人朱建中在昆山市**居收受洪某某所送的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朱建中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被告人朱建中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13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任职文件、公司营业执照、银行交易明细等;

2.证人樊某某、胡某某、倪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建中的供述和辩解;

4.电子数据:微信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建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25万余元,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中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受贿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中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司现静

2019年1011

附:

1.被告人朱建中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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