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73号
被告人朱建,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1291981********,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沐川县人,住沐川县**乡**村**组。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07年7月1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于2018年8月1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8月20日被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11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以来,被告人朱建在宜宾市、乐山市公共场所加盖“办证、刻章”印章的小广告,为他人办理假的证件。
陈某某因其妻王某某应聘工作需要高中毕业证,遂于2019年7月18日找到被告人朱建办理,以50元让被告人朱建为王某某办理一张高中毕业证书。
2019年9月1日,刘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建,以300元价格让被告人朱建为其办理一张宜宾高场职业技术学校毕业证书。
王某某因应聘工作发现毕业证是假的,2019年10月26日,陈某某再次联系被告人朱建以50元为王某某办理一张高中毕业证书。
2019年12月11日,林某某在宜宾市南溪区看见办证广告后联系被告人朱建,以380元价格让被告人朱建为其办理一张宜宾市南溪区第二中学校的高中毕业证书。
2020年7月1日,李某某在微信看见办证信息后,为找工作方便,遂联系被告人朱建,以400元价格让被告人朱建为其办理一张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
2020年7月22日,唐某某在宜宾市翠屏区看见办证广告后联系被告人朱建,以300元让被告人朱建为其办理一张宜宾职业技术学院的毕业证书。
2020年8月12日,梁某某通过朋友发现办证广告后联系被告人朱建,让被告人朱建为其办理一张机动车行驶证。
2020年8月19日,被告人朱建经民警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押宜宾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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