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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建华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检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朱建华,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21197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合浦县,住广酉合浦县**镇**村**号,2017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合浦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合浦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2日中午, 被告人朱建华独自一人窜到广西合浦县**镇**街路口处,乘无人注意之机,用手打开王某某安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东方日产牌小轿车车门,将王某某放在车的一个钱包盗走并逃离现场。王某某被盗走的钱包内有现金5000元人民币、银行卡、身份证、驾驶证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建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郑桦

2020年1月22日

附:

1. 被告人朱建华现羁押于合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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