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二检刑检刑诉〔2019〕4号
被告人朱建平,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81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4年因盗窃罪被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2年因盗窃罪被通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因盗窃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2017年因盗窃罪被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住白山市八道江区**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经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7月28日被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8月29日被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通化市公安局二道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平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朱建平多次在五道江、铁厂镇、果松镇等地入户盗窃,盗窃现金、摩托车、金戒指、软包中华香烟等款物,总计价值1.5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李某某、张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建平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通化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平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平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彦颖
2019年1月10日
附:1.被告人朱建平现羁押于通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7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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