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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建斌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朱建斌,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64********,汉族,小学肄业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湖南省南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0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20年5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2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建斌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时许,被告人朱建斌在长沙市开福区**巷**房附近,采取撬锁的方式,盗窃被害人何某某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荣事达牌电动车。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红色荣事达牌电动车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285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建斌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被盗电动车购买收据、案发现场监控视频截图和被告人朱建斌指认作案现场的刑事技术照片、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处书、刑满释放证明书;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朱建斌的供述和辩解;4.被盗电动车的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建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斌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斌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建斌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建斌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建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新祥

2020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朱建斌现羁押于长沙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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