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溧检诉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朱建润,曾用名朱建忠,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21972********,汉族,小学文化,住南京市溧水区**街道**路**电子有限公司宿舍(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侯马市**乡**村**号楼**单元**号)。被告人朱建润曾因吸毒,于2009年8月5日被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吸毒,于2013年6月6日被山西省侯马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和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0日被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建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建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海乐城九牧王服装店,趁店员不注意时将店内挂的一件黑色男式羽绒服套在身上后偷走。经鉴定,该羽绒服价值人民币1890元。
2020年3月15日,被告人朱建润至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秦淮大道幸庄S7号地铁站西侧,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的一辆白色雅乐骑牌电动车偷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974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朱建润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未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建润的户籍资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2.被害人熊某某、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朱建润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5.南京市溧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建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建润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晓华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建润现羁押于南京市高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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