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刑诉〔2020〕Z49号
被告人朱征荣,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11964********,黎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五指山市人民政府**室原四级调研员。户籍所在地为海南省五指山市**镇**路**宿舍**房,居住地为海南省五指山市**镇**小区**栋**房。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2016年12月8日,被中国共产党五指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本院决定逮捕。
本案由五指山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征荣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朱征荣利用其担任五指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杨某某、李某某分别谋取利益,索取贿赂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2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7年至2014年期间,在被告人朱征荣的帮助下,五指山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杨某某以五指山某甲建筑工程队、五指山某乙建筑工程队、海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等名义,先后承揽了五指山市民宗局有关茅草房改造以及道路、饮水等工程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结算。据此,朱征荣先后3次向杨某某索要贿赂款共计25万元。
(1)2010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朱征荣以给其胞弟朱某甲要购买挖掘机为由,向杨某某索要10万元。数日后,杨某某在五指山市越丰路中国移动五指山分公司门口路段,将10万元现金交给朱征荣,朱征荣当场收下。
(2)2012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朱征荣以给其子朱某乙开快递公司为由,向杨某某索要5万元。数日后,杨某某在五指山市三月三大道灯光球场路段,将5万元现金交给朱征荣,朱征荣当场收下。
(3)2014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朱征荣以支付其本人拖欠的饭店消费款为由,向杨某某索要10万元。数日后,杨某某在五指山市**小区**栋朱征荣家楼下,将10万元现金交给朱征荣,朱征荣当场收下。
2.2013年11月至12月期间,在被告人朱征荣的帮助下,五指山市李氏蜂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承揽了五指山市民宗局蜜蜂种苗项目,并顺利通过验收、结算。据此,朱征荣先后2次向李某某索要贿赂款共计2万元。
(1)2013年年底某日,在蜜蜂种苗项目验收后即将支付项目款时,被告人朱征荣向李某某索要1万元。数日后,李某某在五指山市多美丽餐厅将1万元现金交给朱征荣,朱征荣当场收下。
(2)2016年下半年某日,被告人朱征荣以其母亲生病住院需要用钱为由,向李某某索要1万元。数日后,李某某在五指山市多美丽餐厅将1万元现金交给朱征荣,朱征荣当场收下。
另查明,2020年7月10日,经被告人朱征荣要求,其子朱某乙代其退缴全部赃款2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五指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五指山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银行流水清单、工商注册登记信息、项目合同、报账审批材料、海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3年中央(第二批)及省级专项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资金预算的通知、朱征荣自述材料、忏悔书、现金缴款通知单等;
2.证人杨某某、李某某、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征荣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征荣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征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索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7万元,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五指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来建
书记员:黄 卉
2020年7月27日
附:1.被告人朱征荣现羁押于五指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赃款27万元,现存放于中国共产党五指山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专用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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