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明检刑诉〔2020〕472号
被告人朱文艺,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3年9月11日因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7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德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981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高州市**镇**村**号。2013年9月11日因犯抢劫罪被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10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合谋到高速公路上实施“碰瓷”。一般由朱文艺驾驶汽车,朱德成坐在汽车后排向目标车辆扔橄榄,伪造目标车辆将石头或者螺丝溅起,砸烂朱文艺、朱德成所驾乘汽车挡风玻璃的假象,继而向被害人索要赔偿款。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驾驶一辆黑色皇冠汽车在广昆高速郁南出口附近路段,以上述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梁某某偿款人民币6000元。
2.2020年9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在汕湛高速云浮路段,以上述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赔偿款人民币3000元。
3.2020年9月21日13时许,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在广台高速更合服务区附近路段,以上述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黄某某赔偿款人民币2000元。
4.2020年9月21日16时许,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驾驶一辆白色宝马汽车在江门市新会区附近高速路上,以上述作案方式骗取被害人程某某赔偿款人民币13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家属已代为赔偿上述四被害人的损失,四被害人对朱文艺、朱德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德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德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邹 克
检察官助理 邓静文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朱文艺、朱德成现羁押于佛山市高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三张
3.本案扣押物品暂扣于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详见扣押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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