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德祥合同诈骗案)_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开检诉刑诉〔2019〕276号

被告人朱德祥,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7********,汉族,大专,原江苏**科技有限公司董事,住江苏省兴化市****集镇**号。被告人朱德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4月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德祥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7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3日、11月7日将案件退回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9月23日、2019年12月6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8日、10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陈某甲(另案处理)成立江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由王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甲为实际经营人,陈某乙(另案处理)为监事,被告人朱德祥和郭某某为董事。**公司与淮安**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在**大道西侧一地块建设厂区。但由于**公司一直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导致该地块终处于流拍状态。陈某甲等人在尚未取得地块使用权,根本不具备开工建设厂房的条件的情况下,与浙江**集团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分别商谈**公司厂区建设工程承包之事,通知对方中标,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等相关费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等用途,导致无法偿还,共计骗取16家公司人民币14140000元。其中,被告人朱德祥参与南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集团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苏州)有限公司、**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签约工作,涉案金额为人民币450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施工合同、收据等书证;

2.证人柯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陆某某、林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朱德祥的供述和辩解;

5.淮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德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德祥与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德祥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德祥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德祥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正东

2019年12月31

附:

    1.被告人朱德祥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10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