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二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朱心凯,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住夏邑县**乡**村****号。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9年7月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5日经灵璧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张某甲,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54********,汉族,不识字,无职业,安徽省固镇县人,住固镇县**镇**路**号**号。曾因盗窃罪,于2013年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同年9月5日经灵璧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徐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31971********,汉族,不识字,无职业,安徽省固镇县人,住固镇县**镇**路。曾因抢劫罪,于2004年11月1日,被固镇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于2014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4日经灵璧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7月,被告人朱心凯事先分别与张某甲、徐某某达成约定并确定分工,先由张某甲、徐某某二人向朱心凯提供用于毒杀家畜的“氰化钾”,之后由朱心凯负责实施盗窃家畜,后由张某甲、徐某某分别从朱心凯处收购并转销盗窃来的狗、羊、鸡等家畜。被告人朱心凯自2020年4月底至2020年7月30日,在夜间独自驾驶两轮摩托车前往灵璧县黄湾、固镇县石湖、刘集、濠城、宋店等地村庄中实施盗窃三十余次,共盗窃狗三十三条、鸡十五只、羊六只。经灵璧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告人朱心凯盗窃牲畜总计价值19155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吴某某家中的两只母山羊和四只鸡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130元;
2.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刘某甲家的一条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元;
3.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郑某甲家中的一条黑色狼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庄,将被害人胡某某家中的一只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5.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左某甲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左某乙家中的一条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7.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陈某甲家中的一只阿拉斯加犬和11只鸡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475元;
8.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葛某某家中的一只黑色长毛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9.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洪某甲家中的一只白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
10.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刘某乙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
11.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乙、陈某丙家中的两只黄色草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80元;
12.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洪某乙家中的一只白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13.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乡**村,将被害人张某乙家中的一只金毛犬和一只草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40元;
14.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郑某某家中的一只灰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80元;
15.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王某某家中的一只黑色狼狗盗走。合计价值人民币560元;
16.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固镇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丁家中的一只萨摩耶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17.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周某甲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60元;
18.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孙某甲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19.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程某某家中的两只草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
20.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孙某乙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21.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刘某丙家中的一只山羊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40元;
22.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赵某甲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0元;
23.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柯某甲家中的一只黑色狼狗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40元;
24.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柯某乙家中的一只黑色大丹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25.2020年5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周某乙家中的一只黑色金毛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00元;
26.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庄将被害人艾某某家中的一只黑色草狗和一只大丹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720元;
27.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赵某乙家中的一只山羊和两只金毛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640元;
28.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戊家中的一只阿拉斯加券和一只草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1120元;
29.2020年7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付某某家中的一只黄色金毛犬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元;
30.2020年6月,被告人朱心凯驾驶摩托车窜至灵璧县**镇**村,将被害人陈某己家中的三只山羊和一只草狗盗走。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2450元。
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徐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微信交易记录、
通话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证据;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吴某某、刘某甲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和检查笔录;6. 价格认定结论书:灵璧县价格认定中心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流窜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到案后三被告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朱心凯系累犯,张某甲、徐某某曾经故意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朱心凯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张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文字
2020年11月26日
附:
1. 被告人朱心凯、张某甲现羁押在灵璧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某取保候审在蚌埠市固镇县**镇**路家中。
2. 诉讼、证据卷共叁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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