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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志明盗窃案)_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15号

被告人朱志明,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2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路**号**单元**号。200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5年3月26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7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南明分局太慈桥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志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11时许,被告人朱志明在贵阳市南明区太慈桥太子街附近,趁被害人袁某某不备,将袁某某的约500元人民币现金扒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涉案照片、前科材料;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志明扒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朱志明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之内再犯盗窃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朱志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甘霖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志明现羁押于南明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换押证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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