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313号
被告人朱忠海,曾用名朱亮亮,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81********,汉族,不识字,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巷**号**室。被告人朱忠海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月20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1年12月10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9月8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3月28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于2016年4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朱忠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23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童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2********,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200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自建房。被告人罗某某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2月2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2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全椒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撤销缓刑,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年5个月,于2019年4月1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由全椒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1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全椒县**镇**路**号**世纪城**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全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晚,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邹某某等人在全椒县**镇**KTV包厢内唱歌。23时许朱忠海、童某某前往王某某所在包厢打招呼,后朱忠海与王某某、汪某某发生口角推搡,朱忠海下楼从车上取水果刀欲上楼打架,王某某、汪某某、童某某下楼劝阻。双方移至**假日酒店右侧**厨卫门前交谈,期间邹某某从楼上下来加入其中,在下楼过程中邹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某某让其到现场,张某某驾车到达。保安罗某某到达案发现场,因与童某某、朱忠海认识而未离开。朱忠海与王某某、汪某某继续争吵,朱忠海用手打王某某数个耳光,打汪某某两个耳光,在打第二个耳光后汪某某打朱忠海面部一拳,致朱忠海倒地,后朱忠海、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对王某某、汪某某实施殴打,朱忠海持水果刀将汪某某捅伤。朱忠海等人乘车逃离现场。经安徽省全椒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某全身体表多处缝合后创口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主动到全椒县公安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水果刀一把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汪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扣押笔录等;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邹某某、罗某某、张某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忠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五名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保红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忠海、童某某、罗某某、邹某某、张某某羁押于全椒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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