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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思平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朱思平,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沛县****号楼**单元**室(户籍地:沛县******号)。被告人朱思平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7月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被告人朱思平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思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思平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朱思平,听取了被告人朱思平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思平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2日5时许,被告人朱思平到沛县沛城镇汤沐路中央御景东区西门新沛土菜馆门前,趁李某某车牌号为苏C7****的雪佛兰轿车车门未锁,进入车内盗窃人民币4510元、大贡香烟5盒(价值人民币140元)、紫树香烟6盒(价值人民币54元),合计人民币4704元。

2、2020年4月17日5时许,被告人朱思平到沛县剑桥府邸小区西门外停车场,发现孙某某停放的轿车副驾驶位置车窗玻璃未关闭,用手伸入该车副驾驶收纳箱内,盗窃苏烟2条,价值人民币960元。

综上,被告人朱思平盗窃2次,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664元。案发后,被告人近亲属退赔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思平的供述;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指认现场笔录;

6.监控光盘1张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思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思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思平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币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江德芹

检察官助理:吴冬梅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思平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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