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19〕1545号
被告人朱思连,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21965********,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街街道**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思连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7月22日,被告人朱思连假借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已吊销)的名义,以建设云南楚雄肉牛养殖屠宰场项目部分工程为由,在本市官渡区民航路**大厦与被害人李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思连收取李某某交纳的二十万元预付款后逃匿。
2.2016年11月30日,被告人朱思连假借中建五局第一建筑安装**公司(已被吊销)的名义,以建设云南楚雄肉牛养殖屠宰场项目部分工程为由,在本市官渡区民航路**大厦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朱思连收取杨某某交纳的十二万元预付款后逃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口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思连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思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虚构的项目与他人签订合同且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预付款后逃匿,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云争
2019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昆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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