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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恩泽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四部刑诉〔2021〕675号

被告人朱恩泽,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02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嘉县**街道**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2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年10月1日被乐清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王加兵,浙江浙杭(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恩泽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被告人朱恩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至2020年5月25日期间,被告人朱恩泽伙同干某某、顾某某、金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股一起利用“乐清麻将花”APP组建茶楼,以“十三张”的形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并抽取头薪,累计抽取头薪25.658万元。

2020年9月2日,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朱恩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暂存温州物证中心);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抽取头薪汇总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项某甲、项某乙的证言及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朱恩泽及同案人干某某、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恩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恩泽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供人赌博,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恩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恩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朱恩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郑财生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恩泽现羁押于乐清市看守所。

2.本案电子卷宗已通过一体化办案系统移送。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暂存温州物证中心)。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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