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慧玲、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朱慧玲,女,1979年****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79********,汉族,大专文化,案发前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负责人,住江苏省海门市**街道******。被告人朱慧玲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41980********,汉族,初中文化,案发前系**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启东分公司大团队经理,住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沈某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1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9月19至20日已告知集资参与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集资参与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于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3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分别于2019年11月29日、2020年2月13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重大、复杂,先后于2019年10月18日、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周某某(另案处理)组建、设立**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公司,另案处理),并实际控制“**系”企业,陆续在全国开设分支机构,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P2P证照,为谋取非法利益,采用虚设债权、虚构借款人信息、虚假宣传等方式,承诺高额年化收益,以公开散发传单、拨打电话、播放宣传广告等方式,以销售理财产品和债权转让等名义,通过线下门店和线上平台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

**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启东人民中路分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启东分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登记设立,经营地址位于启东市**镇**路**号**楼。自公司成立至2018年4月期间,**金融启东分公司未取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和P2P证照,招募团队经理、业务员,以年化收益率6%-13%为诱饵,采取上述手段积极为**金融公司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金融启东分公司非法向429人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6399935.01元,案发时有423人的60407270.85元本金无法归还。

被告人朱慧玲和沈某某的犯罪行为分述如下:

1.被告人朱慧玲筹备和组建**金融启东分公司,是启东分公司负责人,全面管理启东分公司并直接组织启东分公司非法吸收资金活动。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朱慧玲组织**金融启东分公司向429人非法吸收资金96399935.01元,非法获利411039.41元。期间,朱慧玲投入资金357762元。

    2.被告人沈某某协助朱慧玲筹备和组建**金融启东分公司,先后任启东分公司团队经理、大团队经理,协助朱慧玲管理启东分公司。2015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管理的五个团队向424人非法吸收资金95499935.01元,案发时有418人的59507270.85元本金无法归还,其非法获利327936.6元。期间,沈某某投入资金143000元。

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慧玲向启东市公安局上交**金融启东分公司资产4992元,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10000元,其购买的位于启东市**镇的**小区**幢**室于2019年7月12日被启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目前在开发商**置业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人沈某某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电脑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金融启东分公司的企业信息资料、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的银行卡交易明细、集资参与人提交的银行卡交易明细、债权转让协议、投资信息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袁某某、施某某、黄某某、陆某某、夏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上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南通市天晟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7.启东市公安局向上海警方调取的**金融后台数据、启东市公安局提供的电话回访录音等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伙同他人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系犯罪单位**(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慧玲、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菊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朱慧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门市**街道**村**幢**室;被告人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海门市**镇**村**组**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随案移送人民币19992元、电脑3台。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