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2092号
被告人朱成亮,男,1996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长顺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长顺县**街道**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成亮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4日至2月16日,被告人朱成亮在疫情防控期间,明知自己无口罩货源,仍通过手机微信、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并将网上下载的相关口罩资质证明发送给被害人,虚构自己有口罩出售的事实,从而骗取被害人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口罩款共计人民币155400元。后被告人朱成亮将诈骗所得悉数用于网络赌博。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朱成亮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身处湖北省随州市随县的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
2、2020年2月15日凌晨,被告人朱成亮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万元。
3、2020年2月15日下午,被告人朱成亮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5.3万元。被告人朱成亮归案后已退款人民币1000元。
4、2020年2月16日上午,被告人朱成亮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身处河南省平顶山市的被害人叶某某人民币900元。被告人朱成亮归案后已退款人民币900元。
5、2020年2月16日中午,被告人朱成亮通过上述方法骗取身处广东省惠州市的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20年2月20日,被告人朱成亮至义乌市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自首认定意见书,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成亮的供述;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成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成亮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成亮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朱成亮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傅忆文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朱成亮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25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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