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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成元涉嫌抢劫、盗窃案)_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朱成元,男,198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宁国市人,住宁国市********号。被告人朱成元曾因贩卖淫秽物品,于2004年11月19日被行政拘留七日;曾因盗窃,于2005年5月9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05年12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2月5 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10年5月13日被行政拘留五日;曾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12年8月9日、2013年11月28日被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9日被宁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5月31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于2019年1月31日释放被告人朱成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宁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经宁国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宁国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成元涉嫌抢劫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抢劫罪

2020年5月2日22时许,被告人朱成元行至宁国市梅林镇梅林街道“**超市”门前,意图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程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前皖P*****号小型汽车内的财物,因车门上锁而未得逞,被被害人程某某发现后逃跑。在逃跑过程中,被告人朱成元为摆脱被害人程某某的追赶,使用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威胁被害人程某某,并在继续逃跑过程中使用长竹竿砸被害人程守平后逃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证人金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成元的供述和辩解;

6.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二、盗窃罪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成元在宁国市梅林镇沙埠街道以“拉车门”的方式盗窃作案3起,涉案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65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成元行至宁国市梅林镇沙埠街道“**饭店”门前,意图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被害人董某某放在该处皖P*****号小型汽车内的财物时,因车辆警报系统响起,被告人朱成元逃离现场。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成元行至宁国市梅林镇沙埠街道“**幼儿园”对面,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皖P*****号小型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700元。

2020年5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朱成元行至宁国市梅林镇沙埠街道“**有限公司”对面的院子,通过“拉车门”的方式窃取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院子内浙C*****号小型汽车后备箱内的“小米”牌笔记本电脑(含配件)1部。案发后,经鉴定,涉案被盗电脑及配件价值人民币1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人口信息等书证;

3.被害人董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成元的供述和辩解;

5.宁国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宁国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扣押笔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成元犯盗窃罪,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成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成元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成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成元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雪芹

2020年8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成元现羁押于宁国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共计贰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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