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刑诉〔2019〕438号
被告人朱才圣,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4********,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墘**号,住福建省平和县**镇**村**墘**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6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8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81990********,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平和县**农场**区**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平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6日至10日间,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伙同朱某甲(另案处理)为谋取钱财,在被告人朱才圣位于平和县**镇**村**墘**号的家中三楼房间内,使用微信创建“小宇宙2”等聊天群,以“尾数雷”的方式组织赌徒进行抢红包赌博, 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和朱某甲分别已提供赌资25000元、22000元和15000元。2018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上述窝点抓获被告人朱才圣,并依法查扣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品。经查,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和朱某甲利用微信账号接收赌资共计537065.22元;参赌人数累计达123人;非法获利共计107828.86元;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朱才圣配合公安机关查扣赌资67780元。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林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和同案人朱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朱某乙等5人的证言;3.平和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辨认等笔录;4.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电脑等物证;5.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6.平和县公安局提取的手机勘验数据以及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他们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朱才圣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才圣配合公安机关查扣赌资,建议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才圣、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才圣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二年三个月以上二年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艺鸿
2019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才圣现被监视居住在家,被告人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1份。
4.涉案赌资67780元由平和县公安局暂扣。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