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阳检二部刑诉〔2019〕1684号
被告人朱拾斤,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23198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村**坊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8日经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至8月28日被临时羁押在蚌埠市第一看守所);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拾斤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武某某(已判刑)与刘某某、马某某、胡某某等人因“医托”产生矛盾。2017年4月19日晚,双方相约在庐阳区**路交叉口的“**酸菜鱼”见面商谈此事。22时30分左右,被告人朱拾斤受武某某邀约驾车到达约定地点,武某某与马某某、刘某某、胡某某三人在“**酸菜鱼”门口谈话。被告人朱拾斤与葛某某(已判刑)等人在离武某某10米处等候。22时40分许,被害人董某某从马路对面朝武某某冲去,被刘某某等人拦住,武某某遂向朱拾斤、葛某某招手并说“过来”,朱拾斤、葛某某等人冲过来,被告人朱拾斤对董某某拳打脚踢,在董某某被打得站不稳时,葛某某用拳头将其打倒在地。后董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次日,董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董某某系钝性外力作用枕部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19年8月27日朱拾斤在蚌埠市经开区**商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现场指认笔录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马某某、徐某某、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同案犯武某某、葛某某的供述;4.被告人朱拾斤的供述与辩解;5.合肥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合)公(刑)鉴(病)(2017)001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拾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拾斤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拾斤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朱拾斤归案后通过其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裘晓薇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拾斤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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