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一部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朱振宇,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6********,汉族,中专文化,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里**号,住天津市南开区**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6月2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7********,汉族,大专文化,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街**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道**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2019年2月1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瑞,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7********,汉族,大学本科,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校宿舍**号,住天津市红桥区**路**号。2009年因犯诈骗罪被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2011年4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贵旺,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5********,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里**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5月1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6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6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3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文斌,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0********,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号,住天津市河北区**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经我院批准,并于同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振宇、李勇、郭瑞、张贵旺、蔡文斌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5年底,被告人朱振宇、李勇、郭瑞、石某某(另案处理)、蔡文斌等人经预谋后于2016年4月21日注册成立“上海市**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先后在本市南开区**家园**号和红桥区**大厦**楼租赁办公场地。*甲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非法从事抵押车贷款业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无抵押贷款为幌子,诱骗或迫使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抵押、买卖等相关合同,并以确保车辆安全为由给被害人车辆安装GPS,通过故意制造违约或肆意认定违约等“套路贷”惯用手段,藏匿、扣留被害人抵押车辆,并虚构车辆开往上海总公司的事实骗取或者胁迫被害人给付高额“违约金”、“代驾费”。该犯罪集团有组织的多次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以朱振宇为首要分子,李勇、石某某、郭瑞、张贵旺、蔡文斌、马某某(已死亡)为重要成员的专门从事“套路贷”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恶势力犯罪集团组织结构紧密、重要成员基本固定,其中朱振宇系*甲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李勇系该公司法人代表,负责招揽客户、收取利息、认定客户违约、安排人员偷开汽车、参与索要代驾费等;郭瑞前期负责安装拆卸GPS、偷开车辆等,石某某离职后担任该公司经理负责接待客户并与借款人签订合同,处理违约事宜等,并且协助朱振宇对外出售被害人车辆;石某某、张贵旺先后负责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给客户放款、处理违约事宜等;蔡文斌负责给车辆安装、拆卸GPS,偷开车辆,蔡文斌系该公司监事,平时亦充当借款合同出借人,协助出庭索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为非作恶,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事实如下:
(一)诈骗罪
1、2016年4月11日,被害人崔某某经中介温某某介绍至本市南开区**家园**室“*甲公司”以其名下长城汽车办理车辆抵押贷款,石某某接待崔某某,并告知办理贷款只需要将车辆备用钥匙押在公司即可,后石某某安排崔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且诱骗其签订一系列质押、买卖手续。其中借款合同约定:贷款22150元,每15日还息人民币650元,期限一个月,扣除第一个月利息、中介费等费用后,崔某某实际收到支付宝转账18000元。石某某、李勇等人拿走崔某某汽车备用钥匙,并强行扣押驾驶证、产权证、保险单、身份证等证件,并拒绝提供签订的合同。签订合同时,郭瑞、蔡文斌均在场,蔡文斌给车辆安装GPS。2016年4月11日到5月11日,崔某某向石某某按期归还两次利息,每次650元。2016年5月11日崔某某续签一个月合同,被告人李勇、蔡文斌、郭瑞、石某某更换崔某某车辆GPS电池。2016年5月25日,崔某某向石某某归还利息650元。2016年6月11日,被害人崔某某未按15天约定归还第二期利息,次日凌晨,石某某和蔡文斌至崔某某家楼下将车辆偷开走,并发短信告知因其违约车辆已开往上海总公司,朱振宇安排蔡文斌将车辆开往上海,后开至山东青州后又返回天津。被害人崔某某当日早晨收到短信后联系石某某,石某某以其违约车辆已开往上海总公司为由向被害人崔某某索取代驾费等费用42000元。2016年6月12日下午,崔某某至该公司与石某某、李勇、蔡文斌等人谈违约事宜,石某某继续以其违约车辆已经开到山东青州为由强行索要25000元,崔某某提出异议后,石某某对崔某某进行辱骂并威胁卖车,崔某某基于该公司人多且都有纹身恐惧挨打,未果后离开。后崔某某与石某某多次联系,石某某均以车辆发生的费用要挟崔某某支付违约金,6月13日和14日,崔某某为阻止石某某继续往上海开车,分别向石某某转账350元和400元利息,但均无果。2016年6月20日,石某某告知崔某某该车辆已被变卖。2016年7月1日,崔某某名下长城牌轿车被*甲公司出售后转移登记至梁某某名下。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长城牌C30小型汽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4000元。
2、2016年6月24日,被害人田某甲经人介绍认识*甲公司法人代表李勇,后至该公司以其父亲田某乙名下黑色奔驰S320汽车办理车辆抵押贷款,李勇、石某某、朱振宇等人接待田某甲,李勇哄骗只押手续不押车,田某甲和李勇等人验车后,朱振宇同意办理抵押贷款,石某某安排田某甲签订合同并且诱骗其签订一系列抵押、买卖手续。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7万,期限三个月,每15日归还利息1750元,扣除第一个月利息、GPS等费用后,朱振宇实际向田某甲银行账户转账63950元,郭瑞给车辆安装GPS。7月8日,田某甲归还石某某利息1750元。2016年7月15日,田某甲再次找李勇借款6万,石某某安排田某甲将两次借款合并在一起重新签订13万元合同。自2016年8月4日至9月14日,田某甲分别向石某某和李勇转账支付利息各3250元,共计四次。2016年10月1日凌晨,李勇通知马某某田某甲违约后马某某和蔡文斌将田某甲停放在河东区的奔驰车开走,随后蔡文斌按照朱振宇的指示将车辆开往上海,田某甲收到短信后当即通过微信将当期利息3250元转给李勇后被李勇退回。李勇、石某某等人以田某甲违约为由向其索要29万元,田某甲被迫同意后,*甲公司又肆意变更为50余万元,田某甲与李勇等人协商未果。2016年10月7日,朱振宇通过尹某某让郭瑞将该车辆卖给张某甲获利37.9万元。
2016年11月底,田某甲通过车辆自带GPS找到车辆后报警,后因权属争议,该车辆一直停放在派出所。2017年至2018年3月,田某甲与田某乙通过民事诉讼起诉*甲公司,2018年3月7日河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甲公司返还田某乙津H****7号梅赛德斯奔驰牌轿车。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梅赛德斯-奔驰小型轿车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730000元。
3、2016年8月中旬,被害人刘某甲经徐某某的介绍至位于本市南开区**家园**室的*甲公司欲以其妻子任某某名下现代汽车办理抵押贷款,自称该公司法人代表的李勇接待刘某甲后安排石某某与其签订合同,石某某哄骗只押手续不押车,并诱骗和催促刘某甲签订借款合同和一系列抵押、买卖手续。其中借款服务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48866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8月15日至2016年11月14日,郭瑞代表*甲公司签订质押担保合同等。在扣除风险保证金、GPS安装等费用后,刘某甲实际收到转账38000元。石某某扣押刘某甲行车证、备用钥匙和任某某港澳台出行证,李勇让郭瑞安装完GPS后刘某甲驾车离开。2016年8月29日、9月14日,刘某甲向朱振宇账户归还利息各1162元。9月中旬后,因石某某离职,李勇和蔡文斌找刘某甲重新签订合同,变更出借人和质押权人等身份为蔡文斌。9月29日,刘某甲未按15日规定归还当期利息,张贵旺打电话通知朱振宇刘某甲违约,朱振宇同意张贵旺把车开走,后郭瑞安排蔡文斌于9月30日凌晨至北辰区**道刘某甲家楼下将车开走,刘某甲收到短信后至该公司向李勇等人索要车辆,李勇虚构车辆开往上海总公司的事实索要5万元违约金和代驾费。多次协商后,刘某甲与任某某拿5万元现金去*甲公司赎车,*甲公司又向其强行索要99000元,协商无果后刘某甲将49000元本金转至李勇银行卡上,后刘某甲致电李勇要车无果后报警,民警协调无果。刘某甲、任某某先后欲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车辆。期间,朱振宇通过尹某某将该车卖给张某甲获利6万元左右。任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看见张某甲发布卖车的信息后联系张某甲,任某某通过井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购买该车辆。2017年11月27日,北辰法院判决*甲公司赔偿任某某81042.4元,后李勇归还任某某3.2万元后无果。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北京现代牌小型汽车(津D****9)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4300元。
(二)敲诈勒索罪
1、2016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甲的妻子张某乙因经营饭店需周转资金,通过中介欲在“*甲公司”以王某甲名下白色起亚汽车办理抵押贷款,张某乙和石某某在电话中商定好借款利息为4%,每15日归还利息一次,借款100000元。4月22日,被害人王某甲至该公司位于本市南开区**家园**室的办公地点签订合同,石某某肆意涨息至6%,并且哄骗王某甲签订多份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00000元,扣除第一期利息3000元和GPS安装费1500元后王某甲实收到石某某转账95500元,起亚汽车的备用钥匙、产权证、行驶证被石某某等人扣留。郭瑞安装完GPS后,王某甲驾车离开。期间,王某甲每15日按时还息3000元,共计六次。2016年8月6日凌晨,朱振宇伙同郭瑞至武清区王某甲家楼下,将车辆开走,后朱振宇安排郭瑞驾车前往上海。王某甲收到短信发现车被开走后因惧怕该公司人员都有纹身等特征遂报警,经民警联系,石某某索要15万元方归还车辆。随后王某甲和张某乙去*甲公司索要车辆,石某某等人以其违约车辆已开往上海总公司为由向被害人王某甲强行索取本金和代驾费共计150000元,后经多次协商,王某甲被迫向石某某转账130000元。8月7日,王某甲至上海从郭瑞处将其起亚轿车取回。
经被害人王某甲辨认,朱振宇、李勇、蔡文斌三人在签合同和谈违约时均在场。
2、2016年9月22日,李某某因建设工程需贷款,其合伙人靳某某通过成某某联系贷款公司办理贷款,当日下午三人去**大厦一家名叫“*乙”的小额贷款公司欲办理房屋抵押贷款,后因靳某某房屋有产权纠纷未果,“*乙”公司向靳某某等人索要1万元。因靳某某等人无钱,“*乙”公司人员联系*甲公司人员给李某某等人办理贷款。当晚十时许,*甲公司10多个人,身上均有纹身,穿清一色黑衣服至“*乙”公司,自称负责人的郭瑞问李某某是否办理贷款,李某某基于恐惧表示不想贷款,郭瑞以给每人3000元出场费为由胁迫李某某办理贷款。期间郭瑞等人对李某某、靳某某等人推搡拉拽、连卷带骂,强迫李某某以其奥迪Q5车作抵押签订3万元借款合同和一系列抵押买卖手续,马某某和张贵旺在公司协助郭瑞审核合同,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时间为8月25日,借款1个月。期间李某某想要仔细看合同,并对借款日期提出异议,郭瑞等人在一旁以推搡殴打、骂街、拍桌子等方式进行恐吓,并威胁一小时每个人涨300元服务费,并针对李某某上海公司的疑问,郭瑞哄骗其车辆不会被开到上海。签完合同后,郭瑞联系朱振宇放款,朱振宇与郭瑞汇合后安排张贵旺、马某某带李某某ATM取款21000元,郭瑞拿走李某某车钥匙和行车证后将车开走,随后朱振宇等人将李某某的奥迪Q5汽车开至河北区的**库房。
2016年9月25日,李某某和靳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去*甲公司还款,公司锁门,李某某电话联系郭瑞,郭瑞表示人在山东,马某某在宝坻,让明天来,李某某询问是否违约,郭瑞哄骗不算违约,后郭瑞电话通知张贵旺称李某某已违约。9月26日,李某某按照和郭瑞的事先沟通至该公司还款,张贵旺、马某某以还车哄骗李某某归还3万元后,朱振宇和郭瑞让马某某和张贵旺继续以李某某违约车已开到上海为由,向李某某索要93500元代驾费等费用,李某某与对方争辩无果后报警。后李某某一直联系*甲公司索要车辆无果。
2016年10月1日,郭瑞发短信告知李某某其车辆已被出售。10月8日,朱振宇通过尹某某让郭瑞以16万元的价格将李某某奥迪车卖予张某甲。
2019年5月左右,自称*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李勇联系李某某表示要和解,李勇与李某某达成初步和解协议,*甲公司表示要赔偿李某某36万元,自5月8日李某某先后共收到*甲公司转账14.5万元,后联系无果。
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奥迪牌多用途乘用车(Q5)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310000元整。
3、2016年11月7日,被害人朱某某通过网络广告联系*甲公司一名女性业务员,后至位于本市红桥区**大厦的*甲公司以其名下广汽本田凌派牌轿车办理抵押贷款,张贵旺与朱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诱骗其签订一系列虚假抵押、买卖手续,该一系列合同上均有蔡文斌作为出借人的签字。其中借款合同约定:贷款40000元、合同期限三个月、每15日支付利息900元,扣除保证金、GPS安装等费用后朱某某实际收到朱振宇银行转账35650元。张贵旺拿走朱某某车钥匙作为抵押,蔡文斌给朱某某车辆安装GPS后朱某某驾车离开。被害人朱某某签合同时添加李勇微信,后每次归还利息900元给李勇,共计六次。2017年2月6日朱某某与张贵旺续签合同三月,约定继续每月还利息900元。自2017年2月6日,朱某某每次正常归还利息900元,共计五次。
2017年4月22日,李勇通知郭瑞朱某某违约,4月25日晚上,被告人郭瑞、张贵旺将朱某某停放在南开区**大街**小区停车场的汽车开走后藏匿于河北区**路附近。后被告人张贵旺、郭瑞、蔡文斌、李勇等人以朱某某违约车辆已开往上海总公司等为由向朱某某索要代驾费、本金以及违约金共计8万5千元,并以卖车威胁朱某某支付钱款。朱某某与张贵旺多次协商后于5月10日被迫通过银行转账向朱振宇账户支付80000元,后郭瑞、张贵旺、刘某乙(另案处理)将车开回交还朱某某,朱某某自述车内一部VIVO手机丢失。
2017年6月21日,李勇以郭瑞和张贵旺家属名义赔偿朱某某损失共计9万元。
4、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康某甲至本市红桥区**大厦六楼*甲公司欲以其父亲康某乙名下本田奥德赛汽车办理抵押贷款。被告人蔡文斌接待康某甲,详细询问借款情况并哄骗只押手续不押车,后二人口头约定借款4万元,每15日还息,借款三个月。蔡文斌将康某甲的汽车钥匙、行驶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扣押后张贵旺与被害人签订书面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40000元,每15日还息,另需扣除第一期利息和安装GPS等费用。朱振宇安排郭瑞给康某甲汽车安装GPS后,康某甲收到朱振宇银行转账33550元。
2月7日,康某甲微信联系张贵旺询问是否还息,张贵旺收到微信后未予理睬并通知李勇康某甲会违约。2月8日凌晨,李勇安排郭瑞、张贵旺、蔡文斌三人根据GPS数据至本市武清区**小区内将奥德赛汽车开走并藏匿。当日上午康某乙发现汽车不见后,康某甲微信联系张贵旺,张贵旺称因其逾期还息违约,车辆已开往上海总部。当日,康某甲、康某乙及康某丙一起到*甲公司找到张贵旺,张贵旺以卖车威胁向康某甲索要本金4万元、代驾费4.2万元等费用共计12万元。2月9日,康某甲、康某乙及康某丙再次至*甲公司索要车辆,在张贵旺的卖车胁迫下康某甲被迫转账8万元至朱振宇账户,后刘某乙将车开回交还给康某甲。
5、2017年1月24日,被害人王某乙经人介绍至位于本市红桥区**大厦**楼*甲公司欲以其名下红色路虎汽车办理抵押贷款。李勇接待并与王某乙详细磋商借款事宜,约定只押手续不押车,王某乙表示借款80000元,期限一个月,李勇哄骗最短借款三月并且提前还款不算违约。后李勇安排张贵旺与王某乙签订书面合同。期间,张贵旺态度蛮横,催促王某乙签字,当王某乙对汽车转让协议表示异议时,张贵旺态度凶恶,王某乙拒绝签合同欲离开该公司,朱振宇和李勇哄骗王某乙继续签订合同,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80000元、15日一还息,扣除第一期利息、GPS安装费及保证金等共计27000元,朱振宇实际给王某乙银行转账53000元。张贵旺强行扣留王某乙汽车行驶证、备用钥匙和身份证原件并拒绝王某乙索要合同的要求。郭瑞、刘某乙、蔡文斌安装完GPS后,王某乙驾车离开该公司。
2017年2月8日前后,王某乙多次联系李勇询问还息的途径,李勇均不明确告知。2月9日凌晨,郭瑞、张贵旺、蔡文斌三人根据GPS数据至本市**服装厂门前将王某乙汽车开走并藏匿,并发送短信告知王某乙因其违约车已被开到上海总部。后王某乙至*甲公司索要车辆,朱振宇、李勇、蔡文斌、郭瑞等人接待王某乙,称因王某乙逾期还息违约,车已开往上海总部,并以卖车胁迫王某乙归还本金8万元、42000元代驾费等费用共计126000元。2017年2月14日王某乙为赎回车辆被迫分别向朱振宇和李勇转账、现金付款共计126000元,郭瑞与蔡文斌将车辆开回交还给王某乙。
6、自2017年1月,被害人孙某某多次接到李姓中介电话询问是否办理贷款,2017年2月17日,被害人孙某某至该李姓中介推荐的位于本市红桥区**大厦的*甲公司办理贷款,张贵旺接待并与其签订合同,张贵旺要求孙某某以其名下丰田卡罗拉汽车作抵押,并让其将车钥匙留在该公司。期间,张贵旺催促孙某某签订借款合同,并诱骗孙某某签订一系列虚假抵押、买卖手续,其中借款合同约定借款35000元,借款期限一个月、每15日一还息,扣除保证金、GPS等费用,朱振宇给孙某某银行转账26900元,郭瑞安装GPS并安排蔡文斌配钥匙,张贵旺扣押孙某某汽车产权证、汽车行驶证、身份证、汽车保险单,孙某某离开时在场的李勇嘱咐孙某某按时还款,后刘某乙陪同孙某某下户。3月3日凌晨,被告人郭瑞、蔡文斌等人将孙某某停放于河西区小围堤道盛世之夜夜总会门前的汽车开走,孙某某收到张贵旺发的短信后于3月4日电话联系张贵旺索要车辆,3月6日孙某某至该公司,张贵旺以孙某某违约车辆已开至上海总公司为由强行向其索要47000元“代驾费”,孙某某为赎回车辆被迫同意交纳40000元“代驾费”。此后,张贵旺等人多次打电话以卖车威胁孙某某交纳钱款。2017年3月16日、17日,孙某某被迫先后向朱振宇、张贵旺账户转账20000元和12500元,张贵旺继续以卖车威胁让孙某某以剩余钱款重新签订一份25000元的借款合同和一份15000元的借款合同。3月18日,蔡文斌在南开区的熙悦汇附近将车还给孙某某,并且索要100元的GPS费用。此后孙某某按照新签的合同和之前的合同约定,3月31日还款利息2625元给李勇,4月17日通过支付宝给张贵旺转账代驾费15000元,4月28日还款利息2625元、5月15日还款利息750元至李勇支付宝账户。后孙某某联系该公司人员还款无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现场照片、被告人指认犯罪地点照片等。
2、被害人、证人及被告人的银行交易流水、微信和支付宝交易记录,涉案借款合同、收条及取款凭证、车辆质押担保合同、质押物清单、车辆收回车内物品情况、质押车辆买卖过户委托书、还款方式告知书等,被告人身份证明和违法犯罪记录等。
3、证人张某乙、尹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崔某某、田某甲、刘某甲、王某甲、李某某、朱某某、康某某、王某乙、孙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朱振宇、李勇、郭瑞、张贵旺、蔡文斌的供述与辩解。
6、车辆价格鉴定意见书。
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钱款交易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振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郭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张贵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蔡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数罪并罚。被告人郭瑞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振宇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应当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勇、郭瑞、张贵旺系犯罪集团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蔡文斌在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晓蓓
检察官助理:尹梦琪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振宇、李勇、郭瑞、张贵旺、蔡文斌现被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补充材料卷八册,光盘七张。
3、《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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