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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振洪聚众斗殴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547号

被告人朱振洪,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28199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平和县**乡**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吸毒于2018年4月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30日被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9月1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振洪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振洪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朱振洪因琐事与陈某某(另案处理)发生矛盾,后纠集梁某某、高某某、张某甲(三人均另案处理)、张某乙、钟某某(均未满十六周岁)等人,持长柄镰刀等刀具,与陈某某及其纠集的林某某、颜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漳州市芗城区**路**号**花园**期**店门口路段发生斗殴。期间,黄某某在**店内持镰刀将张某乙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右腰背部软组织创长17CM、腰椎第四节右侧横突骨折、轻度失血性休克属轻伤二级;横结肠非全层破裂属轻伤一级;肝破裂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振洪的供述和辩解;4.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材料;6.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振洪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振洪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振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振洪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振洪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  琳

检察官助理:周维娜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朱振洪现逮捕羁押于漳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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