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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振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三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朱振钦,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巷**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26日被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振钦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朱振钦于2007年年初,经被告人郭某某(另案处理)介绍认识被告人赵某某(另案处理),后三人预谋,由赵某某成立公司,朱振钦以4%的价格向赵某某提供进项抵扣发票,赵某某以公司名义向税务机关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再以约6%的价格对外虚开牟利。赵某某于2007年8月6日注册成立天津市**商贸有限公司,同年8月15日进行税务登记,2008年2月25日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2008年2月至11月份间,朱振钦伙同郭某某向赵某某提供伪造的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175份,金额51043059.03元,税额8677320.06元,税款均已申报进项抵扣。2008年4月至12月间,赵某某以**公司名义从蓟州国税局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受票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45份,金额39827039.51元,税额5177514.96元,税款均已抵扣。

案发后,被告人朱振钦于2019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吴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振钦、赵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振钦伙同郭某某、赵某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缴利杰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朱振钦现在家中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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