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295号
被告人朱敏娇,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75********,汉族,大学本科毕业,居民,家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巷**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敏娇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9月份,天台**有限公司(已吊销)法人代表戴某某(已判刑)和浙江天台**机电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某某(已判刑),在以相互担保的方式向浙江**商业银行贷款过程中,经与该银行负责信贷的工作人员即被告人朱敏娇预谋后,由戴某某、周某某伪造了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同时,在被告人朱敏娇联系下,戴某某、周某某二人找到杭州**化学品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另案处理)伪造了购销合同并进行资金周转。上述伪造的房产证、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最终交给了被告人朱敏娇。被告人朱敏娇将上述相关申请贷款材料提交该银行内部审批后,天台**有限公司从该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400万元、浙江天台**机电有限公司从该银行骗取贷款人民币200万元。上述贷款至今未归还。
2019年8月26日上午,被告人朱敏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但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员工简历,到案经过,情况说明,银行交易记录,信用业务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共犯刑事判决书,小企业授信业务尽职调查报告,小企业信用业务尽职审查审批表,伪造的土地转让合同、购销合同、房产证,借款合同,申请贷款的相关材料等;
2.证人证言:证人戴某某、周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敏娇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敏娇伙同他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朱敏娇现羁押于义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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