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南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南检诉刑诉〔2019〕55号
被告人朱敏,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02021961********,汉族,大专文化,系原新疆**总厂**处**室**,住北京市海淀区**路**院**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新疆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2019年10月28日,因涉嫌贪污被南岔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同年11月11日经本院以涉嫌贪污罪决定逮捕,由南岔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南岔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经最高人民检察院、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以被告人朱敏涉嫌贪污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朱敏利用担任新疆**总厂**处**室**的职务便利,采用虚报发票、私自使用单位帐外款等方式贪污单位公款合计1,500,000.00余元。
1.2000年11月至2002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敏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从**处账户中支取钱款,保存在其所管理的单位帐外款账户中。2004年朱敏将所保管230,000.00元单位帐外款用于支付其本人在北京购房产的部分房款。
2.2001年7月至2001年11月期间,被告人朱敏以虚列支出的方式从**处商业银行账户中支取钱款,保存在其所管理的单位帐外款账户中。2004年朱敏将所保管的400,000.00元单位帐外款用于支付其本人在北京购房产的部分房款。
3.2002年12月至2004年12月期间,被告人朱敏利用虚假票据在单位进行核销,套取公款120,000.00余元,用于个人使用,后将所贪污公款借予其弟弟朱某某使用。
4.2007年8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朱敏利用管理对外出租**处所有房屋的便利,将房屋出租款保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内,后将所收取租金750,000.00分多次借予其弟弟朱某某使用。
案发后,被告人朱敏已主动退还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通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领导干部任免表及任职文件,记账凭证等;
2.证人张某某、谢某某、王某某、许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敏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将1,500,000.00余元公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敏,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东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敏现羁押于伊春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本起诉书依据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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