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一部刑诉〔2020〕997号
被告人朱文南,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0********,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街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1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于2016年7月2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9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8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文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10日1时许,被告人朱文南使用螺丝刀打开官渡区大板桥瓦角村**门窗厂大门,进入办公室将一盒软珍品香烟、一袋茶叶盗走,后被官渡分局行政拘留,涉案物品已返还被害人朱某甲。经查,涉案香烟价值人民币23元。
2.2020年5月20日至21日夜间,被告人朱文南到本市经开区阿拉街道办事处白水塘327号门口,打开被害人停放在此云******车辆的门后,将一部IPhone11手机及部分现金盗走,经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50元。
3.2020年6月2日3时许,被告人朱文南到市经开区**街道**村**号路边,打开被害人任某某停放在此云******车辆的门后,将一个科大讯飞牌多通道音频采集器盗走,经计算,购买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6.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文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文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朱文南盗窃3次,涉案金额人民币9573元,被告人朱文南具有盗窃前科两次,且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建议判处朱文南一年七个月以上,一年十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建平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散页5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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